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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仲裁时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重新仲裁时提出异议能否获得

作者:东营宣传片拍摄制作公司 发布时间:06-09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重新仲裁后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

甲、乙合同纠纷一案,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期间,乙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作出仲裁裁决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以重新仲裁。重新仲裁期间,在首次开庭前,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问题

重新仲裁期间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评析

《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首次仲裁期间,乙并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效,在其已作出认可表示的情形下,于重新仲裁期间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推翻先前认可,不能成立。乙之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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